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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深圳海关关于修改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5-12-09 09:39:22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

2015年第5号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圳海关决定修改深圳海关2006年第10号、2007年第1号、2014年第2号、2015年第1号、2015年第2号公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深圳海关关于发布〈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的公告》(2006年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修改为“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将《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从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的车辆,应接受海关检查,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承运货物、物品。”修改为“从三号通道进出保税区的车辆,应接受海关检查。未经海关批准,经三号通道出保税区的车辆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保税区内的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以及用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

(三)将《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四)删除《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并将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对《深圳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边角料及残次品退运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07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自然段“内销、退运或放弃处理”修改为“内销、退运或销毁处置”。

三、对《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大点第二自然段中的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已记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无需提交)”。

四、对《深圳海关关于调整部分非贸业务受理海关的公告》(2015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公告标题修改为《深圳海关关于调整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受理海关的公告》。

(二)删去第一自然段“规范非贸业务”的表述。

(三)将第一自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2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第212号修改)”。

(四)将第一自然段“部分非贸业务”修改为“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

(五)将第一点“非贸业务”修改为“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

(六)将第一点第(二)项“进出境货物”修改为“暂时进出境货物”。

(七)将第一点第(三)项“上述七类物品中机动车辆的后续监管”修改为“本公告第一点第(三)项,第1、2、4、6类物品中海关监管车辆的后续监管”。

(八)将第二点和第三点“以下非贸业务”修改为“以下业务”。

(九)将第二点“非贸业务主管海关”修改为“上述业务的主管海关”。

五、对《深圳海关关于明确部分公路口岸公路舱单启用时间的公告》(2015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点标题“非贸业务”修改为“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业务”。

(二)将第三点“承载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等非贸货物的车辆”修改为“承载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的车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海关
2015年12月4日

 

上述5个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详见附件1—5)。

1. 深圳海关关于发布《深圳海关关于车辆通过二号、三号通道进出福田保税区管理办法》的公告(修改稿).doc
2. 深圳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企业边角料及残次品退运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修改稿).doc
3. 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改稿).doc
4. 深圳海关关于调整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受理海关的公告(修改稿).doc
深圳海关关于明确部分公路口岸公路舱单启用时间的公告(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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